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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10年第3期(总101期)
发布时间:2010/6/17
 
 
税收信息
                               2010年第3期        目  录           总101期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链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中山市科学技术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相链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四、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五、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办理境内利润再投资、增资出具《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0-3-26   粤国税发〔2010〕46号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请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如下要求做好评定工作:
  一、评定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为2007年底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考虑到参评纳税人的稳定性和评定效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
  二、评定等级
  本次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即: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地税共管户、国税纯管户和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其中A级纳税人名单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在广东国税门户网站和广东地税网站上公告。
  三、评定时间
  4月底之前: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营造弘扬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工作。
  5月10日之前: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集、核查评定资料,对辖管的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签署初评意见,完成初评工作,形成各等级名单报送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5月20日之前: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地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6月20日之前:各市国、地税局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A级纳税人的对外公示和等级确定;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B、C、D级纳税人的审批。同时,将《2008-2009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1)、《2008-2009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2)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6月30日之前: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将汇总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数据的《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以及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7月份:省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和情况通报,纳税信用等级进入动态管理。
  四、评定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以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将其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对于以往纳税信用等级普遍偏低的地区,更要引起本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要认真从征纳双方分析原因,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积极沟通配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信息,同时,要在广大纳税人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宣传工作,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明确依法纳税为企业带来的好处,从而积极配合、积极参与、积极支持纳税信用评定工作。
  (三)坚持“两个严格”。此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一如既往地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两个严格”,即严格评定程序、严格评定标准,要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抓住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富有成效地开展评定工作。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各地要先评定A级纳税人,再确定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认真把关,不能扩大化,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四)认真总结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既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纳税人动态管理信息的及时交换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的方式方法,避免造成纳税信用管理的“真空地带”。
  此外,由于各级国、地税机关的机构和工作分工的调整变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改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征管科技、法规、税政、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具体参与;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及时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序进行。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3-23   粤国税函〔2010〕137号
现将《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于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或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部门书面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合理理由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三、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已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清理,提醒出口企业及时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对发生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笔数较多及数额较大的出口企业,主管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实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原因,除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外,还应对其相关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3-2      国税函[2010]89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2010-3-4中科发[2010]10
  现将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9〕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09]1421号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分类: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的更名;
  (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改变的变更;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发生并购等重组行为(无论企业名称是否变更)的变更。
  二、根据企业变更的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对于第(一)类更名,须提供: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更名的基本情况和变更原因等。
  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对于第(二)、(三)类变更,须提供(其中材料5~8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变更的基本情况,如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经营业务或生产技术活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
  6.经审计的企业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查,对于本通知中第(一)类更名企业,办公室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对于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报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给予换发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报送方式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送交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书面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提交认定机构复核。
  联系人电话:省科技厅高新处,谢兴华,020-83163873
 
 
附件1: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按单一项目填报)
项目编号:RD…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技术领域
 
本项目
研发人员数
 
技术来源
 
研发经费
总预算
(万元)
 
研发经费
当年支出
(万元)
 
立项目的及组织
实施方式
(限400字)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限400字)
 
 
 
 
 
取得的
阶段性成果
(限400字)
 
 
 
 
 
 
 
附件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编号:PS…
产品(服务)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来源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关键技术
及主要
技术指标
(限400字)
 
与同类产品
(服务)的
竞争优势
(限400字)
 
 
 
 
 
 
产品(服务)
获得知识
产权情况
(限400字)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2010-3-22   商资发[2010]93号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9]115号文有关条件的说明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四)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六)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二、资格条件的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税[2009]115号文第一条所列条件和本通知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需报送的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第一条(二)、(五)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编者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5号通知见我所《税收信息》2009年第11期。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办理境内利润再投资、增资
出具《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3-8   中山国税函[2010]8号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中汇发[2010]4号转发)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在境内办理再投资、增资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现将此类业务的办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再投资、增资《税务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共同出具。《税务证明》的申请、审核操作参照对外支付股息办理。
二、在上级未制定再投资、增资《税务证明》格式前,格式暂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的基础上略作修改,证明名称改为“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增资专用)”;抬头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填写样式见附件),分局在出具证明时按照附件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税务证明》一式四联,编号规则不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操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增资专用)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增资专用)
编号:104420XX00000X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申请向   外国投资者名称    分配   股息   项目。合同号  XX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决议  ,合同总金额  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额  ,币种 人民币 ,已支付金额 已支付给外国投资者利润额 ,本次分配金额 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增资的利润额 。已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用于再投资利润已缴预提所得税额 元,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_____________元。
经办人:
 
电话: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年  月  日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2010-3-4   财税[2010]10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编者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3号通知见我所《税收信息》2009年第3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0-3-9   财税[2010]13号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编者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通知见我所《税收信息》2008年第10期。
 
 
 
下载20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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