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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10年第1期(总99期)
发布时间:2010/2/9
 
 
税收信息
 
                                    2010年第1期        目  录           总99期
 
一、新年贺辞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八、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九、资料: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索引
 
 
 
 
 
新 年 贺 辞
 
伴随着浑厚的新年钟声,沐浴着冉冉升起的朝阳,牛年将逝金虎升腾,藉此岁序更迭,辞旧迎新之际,维德税务师事务所全体同仁通过《税收信息》向广大新老客户、朋友和社会各界,致以新年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在新的一年里祝大家,虎年大吉,身体健康,虎气冲天,万事如意!
致过去的2009年,感谢广大客户、朋友和社会各界一年来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使我们的工作能够更顺利的进行。愿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团结开拓,共同前进,把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过去的2009年,源于全体员工的辛勤努力与工作奉献,公司保持着健康、稳步、持续的发展势头。在此,向全体员工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最诚挚的新春问候及最崇高的敬意。
2010年,是公司成立的第10个年头,全体员工一道精诚合作,兢兢业业,谱写了公司发展的新篇章。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体维德人集体智慧、汗水和奉献的结晶,充分展现出维德人的创业精神和拼搏作风,实践着员工与企业的和谐进步!2010年,公司将秉承以往良好的服务质量,争取为更多的客户服务,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展望2010年的奋斗目标与发展蓝图,我们坚信:新的一年、新的希冀、新的耕耘,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维德公司一定能实现新的飞跃、新的辉煌!
     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携手2010年,凝聚我们共同力量以谋划公司的发展,团结一致开创新的辉煌。最后,再次祝福大家幸福吉祥,乐驰千里马,更上一层楼。
 
 
中山市维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元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1-04    国税函[2010]1号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17   国税发[2010]9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编者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5号见我所《税收信息》2009年第11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01-07   粤国税发〔2010〕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92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3)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八)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十)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一)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二)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十七、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2008年度采取备案方式的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9年度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
          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
          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7.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8.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9.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0.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12.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1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19.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附件略,如需要请在网上查阅)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12-31   国税函[2009]777号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12-31   国税函[2009]772号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通知见我所《税收信息》2009年第5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2009-10-27   国税函[2009]6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0-01-04    中山地税发〔2010〕1号
为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市局制定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不合法凭证入帐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1999〕164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违章行为
处罚办法及标准(元/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百元面额及以下
千元面额
万元以上面额及无面额电子类发票
备注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200
400
1000
----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100
200
500
首次违章的,处罚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使用假发票
200
400
1000
----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0
20
50
首次违章的,处罚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100
200
500
首次违章的,处罚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丢失发票
被盗抢的,有公安机关受理回执或报案证明
免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没有公安机关受理回执或报案证明
未填用
20
50
100
首次违章的,处罚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已填用
10
25
50
损(撕)毁发票、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100
150
200
首次违章的,处罚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每次200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100
200
300
首次违章的,处罚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备注:
1.对同时有两种或者以上发票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处罚,单项最高处罚限额为1万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除外)。
2.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接受方是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免予处罚。
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如按偷税计算的罚款金额低于按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计算的罚款金额,应参照发票违章处罚标准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但最高标准不能超过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
4.对上述未列明的发票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编者按:在我所举办的《企业所得税及其配套政策讲座》会上,我所副所长、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注册税务师雷煜伦在会上作了中心发言,现将其发言中引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法规摘录如下,供查阅。
                                        
 
                                                 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索引
一、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
企业是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是投资者。
二、收入
收入是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根据税法第五、六条,条例第二十五条,税法第七条,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收入大致可分为四项。
1、应税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法第五条
       税法第六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税法明确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实施条例第六条
在收入的确认,条例规定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六种情形收入的确认例外:
(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原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点
 新旧税法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点
 递延所得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通知第二点
(2)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业务,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
(3)产品分成,但分得产品时间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四条)
(4)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资产时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一条)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
(6)权益性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条例第十七条)
对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视同销售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原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视同销售口径亦不一致
   原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六点
   新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在视同销售问题上,除了企业所得税有相关规定,还有三个税种有相关规定,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
  3、不征收收入
     税法第七条
     对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会计制度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4、免税收入
        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新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绝对免税,不用于弥补亏损。旧税收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用于弥补亏损,不是绝对免税。
三、扣除
   1、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和一般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
   2、工资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何谓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福利费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对新法实施前计提未用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
     “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职工福利费主要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通知第三条
      职工防暑降温 (清凉饮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省地税等六个单位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新法实施前计提未用的余额处理,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财建(2006)317号]
 5、业务招待费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7、捐赠扣除
   税法第九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8、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9、利息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税法第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1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问题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10、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11、固定资产处理
(1)关于购置固定资产预计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2、手续费、佣金扣除
       原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
       新法施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3、搬迁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14、开办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四、其他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以税务总局令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1)资产损失认定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限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务管理方式
     (4)税务机关审批资产损失受理时限
 
 
 
 
下载:20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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