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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09年第7期(总93期)
发布时间:2009/9/17
 
 
税收信息
                              2009年第7期        目  录           总93期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五、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六、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相链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使用统一样式金融业务收入发票问题的通知
八、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相链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九、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解读
    (一)新规定解读
     (二)纳税人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相关的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009-06-25   粤国税发〔2009〕115号
  为适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省国税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予以印发,并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征管系统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电子资料是否齐全及申报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进行审核,电子资料不齐或填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和征管系统接收的电子信息相应栏次进行审核,并按照税务总局“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处理,确认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签收,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要求
  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电子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可按《申报办法》的要求一年报送一次本年逐月的纸质必报资料,报送期限及报送内容由各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时,要仔细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应在报送期限结束后10日内补齐缺漏资料。纳税人办理停业注销的,须将当年度逐月的纸质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数据文件,并采取上门或者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和管理
  (一)必报资料
  1.必报资料内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件1)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件2)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件3)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件4)
  (5)《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附件5)
  (6)《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8)《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
  (9)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人需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附件6);
  (10)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
  以上第(1)-(5)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第(6)-(10)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2.必报资料管理
  (1)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连同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必报资料是否需要当期报送纸质资料,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2)未采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采取纸质的形式报送所有必报资料。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将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DOS版税控机的纳税人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在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后,应打印所有必报资料,按月整理装订,并按公历年度归档管理。
  (二)备查资料
    1.备查资料内容
  (1)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和其他货物运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联复印件、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抵扣联;
  (2)已开具的有关发票存根联,包括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等;
  (3)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4)其他备查资料,如收购农业产品进销存明细表、水产品投入产出情况明细表等。
  2.备查资料管理
  备查资料不需当期报送。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需增加备查资料,由地级市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1)抵扣凭证的装订: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在《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备查资料第(1)点规定的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联上自行加盖“×年×月已申报抵扣”章(印章由纳税人自行刻制,样式见附件7)后进行装订,没有抵扣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先在发票联原件上加盖印章,并复印进行装订。
  以上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申报扣税凭证封面》(见附件8),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2)已开具的有关发票存根联的装订: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发票(如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收购统一发票存根联等),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按原顺序装订;属于电脑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等)的存根联,根据开具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发票存根联封面》(见附件9),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3)其它备查资料应按类别、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和上述备查资料一并按公历年度归档管理。
  四、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五、申报有误的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应进行更正申报,将本期申报数据调整为实际数据;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发现申报有误,相关申报数据的调整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反映,同时把申报表调整情况说明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罚则
  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申报办法》自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3号)、《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后流转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73)、《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52)同时废止。
附件(略):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6.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7.“X年X月已申报抵扣”(印模式样)
               8.申报抵扣凭证封面
               9.发票存根联封面
               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11.部分类型纳税人的填表说明
               12.关于修订《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说明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9-06-15   国税函[2009]326号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06-16  财税[200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2009-07-17   国税函[2009]388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略)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编者按:《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暂不转刊,如需要请自行查阅或向我所索取。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9-07-27  中山地税发〔2009〕18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相关规定以及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中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8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41元,据此计算, 我市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即税款所属时期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7923元/月。
  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9-02-27   中山国税发[2009]22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9-02-06   粤国税发〔2009〕2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登记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超过25%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点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总局如对该问题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征管便利,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达成一致口径,若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要及时上报,层级协调,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编者按: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见我所2008年第12期《税收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点摘录: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使用统一式样金融业务收入发票问题的通知
2009-07-13 粤地税发〔2009〕132号
 
      为适应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数据大集中建设需要,根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请求,经研究,同意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使用统一式样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业务收入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见附件)为机打式发票,规格为218mm×101.6mm。该发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绿色。该发票可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上线时间逐步推行、使用。
二、该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附件(略)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2009-06-12   中山地税发〔2009〕140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就发票换版工作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定额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
新版通用定额发票仍使用原来的发票分类代码,并从2009年第2批次开始印制。
   二、其他旧版发票将于下半年陆续换版,有关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3月底前完成缴销、核销工作。发票换版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搬运装卸业务、金融业、典当业、邮政业、文化体育业、旅游业、租赁业、代理业、广告业、拍卖业、转让无形资产(不包含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票或手写票)或《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三、为方便区别新旧版发票,由我市监制的票种套印"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该新版发票从2009年第五批次开始印制,如:2442009XXXX5。
   四、为避免分局领票时间集中造成拥挤,请各分局于6月15日前向市局征管科报送各新版通用定额发票的领用数量,由征管科统筹安排各分局的领票时间。分局领回新版通用定额发票后,可通知纳税人购领,发售时应告知纳税人新版通用定额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使用旧版通用定额发票。
   五、各分局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对纳税人库存未验销的旧版通用定额发票的缴销工作;其他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发票缴销时应按《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范化管理文本》的规定,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铡角缴销空白发票,并签名确认。分局库存的旧版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09年7月20日前返纳市局,具体返纳时间由市局征管科另行安排。
   六、对库存有旧版通用定额发票的业户,市局征管科将统一查询名单后下发各分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做好发票发放、缴销、返纳等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发票换版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的支持,确保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
   换版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2009-05-31   粤地税发〔2009〕103号
   为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发票的管理,改进发票防伪体系,推广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推进发票管理综合改革,省局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地方税收发票从2009年 7月1日起启用,已印制(领购)的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局自印的本地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已印制(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改用新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并套印省局新制作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防伪专用纸为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专用的黑白水印发票防伪纸,发票防伪专用纸的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不变。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采用我省地方税收发票专用温变油墨印刷“LT”图案,并使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发票代码的第8位、12位和发票号码。新的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制作,仍采用税务总局规定的荧光油墨套印。
   三、适度简并票种。省局对目前使用的全省统一式样地方税收发票进行了适度简并,制作了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另行印发)。简并后,全省统一式样地方税收发票分为代开、电子、手写和定额四类。其中:
   (一)代开类发票为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票专用,保留原发票规格、使用范围和开具方式不变。
   (二)电子类发票是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时使用的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开票系统”开具)。对推行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行业,各市局在系统未上线前,可采用新的发票防伪措施和新的发票监制章按原发票式样印刷少量的发票,供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的过渡期使用。
   (三)手写类发票是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推行期间过渡性质的发票。随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推行,省局将按行业逐步取消相应的手写发票。本次发票换版新增手写《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包括百位、千位和万位三种面额,为裁剪式发票;同时将《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改为裁剪式发票。
   (四)定额类发票新增《广东省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包括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七种面额;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取消了2元、20元两种面额,并随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推行,停用500元、1000元和5000元三种面额发票。
各市局须按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印制发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供应纳税人使用。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核销工作。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缴销、核销工作应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旧版发票缴销、核销工作应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抓紧做好印制新版发票工作的同时,还应及时对各发票印制企业使用的旧发票监制章和库存的旧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全面清查,并做好核销工作。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发票换版,切实做好发票换版的各项工作,使新版发票印制、发放,旧版发票缴销、核销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票换版,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次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掌握识别新版发票真伪的基本知识,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换版工作。
   六、在发票换版期间,各市局要及时了解发票换版进展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换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解读
2009-07-14
第一:新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此来代替《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三号),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认定证据、申请审批程序等事项,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对于资产损失的确认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和规定,有了确切的依据。为便于纳税人对该项政策的准确理解,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处理,现对该《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资产损失的类别
  《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三类: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
  (三)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限
  《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款,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要求
  (一)审批范围
  《管理办法》从是否需要审批上将资产损失分为两种: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不存在备案的事项。《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六类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均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1.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
  凡《管理办法》列举的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的其他资产损失,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3.特别说明
  《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审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该办法将资产损失的实地核查工作后置,企业资产损失获批准并税前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强化了对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审批权限及时限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有三项: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特别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级市国税局审批;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由各地级市、县(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一)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纳税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在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面对新办法,纳税人要注意损失税前扣除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一)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以降低涉税风险。
  (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证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具有充分性和相关性。
  (五)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六)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七)下列股权和债券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三:相关的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本资料来源于羊城晚报2009年7月14日A9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宣传资料。
 
 
 
编者按:地方税务局辖管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及时限”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2009)110号通知执行,见我所2009年第5期《税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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