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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13年第2期(总136期)
发布时间:2013/11/5
 
 
税收信息
 
                                 2013年第02期        目  录           总136期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关链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02-0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06-15    财税字〔1995〕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
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
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

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01-22  财税〔2013〕1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以下简称东亚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亚青会组织委员会和东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7.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8.对组委会的车船,由江苏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应车船税的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关于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1.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以下统称运动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
  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摘自《国家税务局总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2-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3-02-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就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本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附件2《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内居民)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2)所列所得税涉税事项,应按附件1、附件2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即时办结(特殊事项除外),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地级以上市(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除附件1、附件2规定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如需增加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应经省地税局书面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纳税人发生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分配表确认事项(附件1第26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有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予以补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留存附件1列举的该事项相应的损失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留存备查的损失证据资料。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保存留存被查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对相应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告后,应及时对纳税人已申报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实。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六、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七、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
2.《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内居民)一览表》
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报告表》(略)
4.QS0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略)
5.QS0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略)
6.QS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略)
7.QS04《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信息备案表》(略)
8.QS05《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略)
9.QS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略)
10.QS07-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债务重组)》(略)
11.QS07-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股权收购)》(略)
12.QS07-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资产收购)》(略)
13.QS07-4《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合并)》(略)
14.QS07-5《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分立)》(略)
15.QS07-6《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投资非居民企业)》(略)
16.QS08《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表》(略)
17.QS09《境外所得共同支出分摊比例备案表》(略)
18.QS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定事项报告表》(略)
19.QS11《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略)
20.QS12《企业政策性搬迁报告表》(略)
21.QS13《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略)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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