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
2012年第12期 目 录 总134期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2012-12-0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
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
两栏,详见附件。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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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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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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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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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代码 |
(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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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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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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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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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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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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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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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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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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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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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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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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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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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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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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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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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支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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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付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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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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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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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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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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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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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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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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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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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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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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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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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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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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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2012-12-24 财会[2011]17号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请自行查阅)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2012-12-25 财会[2012]20号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2-12-3财综〔2012〕96号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
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
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
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
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摘自《财政部网》
编者按:财综(2012)68号通知见我所2012年第9期《税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
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1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缴纳(扣缴)
义务人名称 |
|
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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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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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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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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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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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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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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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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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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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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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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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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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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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比例 |
% |
地方投资比例 |
% |
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 |
%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缴纳义务人 □是 □否 |
扣缴义务人 □是 □否 |
对应税目:□广告业 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是 □否
□娱乐业 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是 □否 |
缴纳期限: |
申报期限: |
征收率: |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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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即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二)“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三)“身份证件名称”: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填报的“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
(五)“隶属关系”:若缴纳义务人隶属关系确定和清晰,则填写本栏。缴纳义务人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中央”,“中央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义务人为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地方”,“地方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义务人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它等,则本栏填写“无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栏填写100%。
(六)“中央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若缴纳义务人由多种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成,无确定和清晰的隶属关系,则不填写“隶属关系”栏,分别填写各投资主体在缴纳义务人中的投资比例。其中,“中央投资比例”填写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填写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填写无隶属关系主体(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其它等)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
(七)税务机关填写信息,按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判定后填写。
(八)若仅具有扣缴义务人身份,则不填写隶属关系、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1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
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
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
栏 次 |
本月(期)数 |
本年累计 |
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
1 |
|
|
费
额
计
算 |
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
2 |
|
—— |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
3 |
|
|
本期扣除额 |
4 |
|
|
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
5=2+3-4 |
|
|
计费销售额 |
6=1-4 |
|
|
费率 |
7 |
|
—— |
应缴费额 |
8=6×7 |
|
|
费
额
缴
纳 |
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
9 |
|
—— |
本期已缴费额 |
10=11+12+13 |
|
|
其中:本期预缴费额 |
11 |
|
|
本期缴纳上期费额 |
12 |
|
|
本期缴纳欠费额 |
13 |
|
|
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
14=8+9-10 |
|
|
其中:欠缴费额(≧0) |
15=9-12-13 |
|
—— |
本期应补(退)费额 |
16=8-11 |
|
—— |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 |
17 |
|
|
缴纳义务人
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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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第6栏“计费销售额”:反映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一)第8栏“应缴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二)第9栏“期初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初欠缴费额、应缴未缴上期费额等合计数。等同于上期本表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上期费额、已缴欠缴费额、已预缴本期费额等合计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本期预缴费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本期应缴费额;“本期缴纳上期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未缴费额;“本期缴纳欠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以前各期形成的欠费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四)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末应缴未缴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欠缴费额”反映已形成的欠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五)第16栏“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纳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十六)第17栏“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已补缴的费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
附件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开票方纳税人
识别号 |
开票方
单位名称 |
服务项目名称 |
凭证种类 |
凭证号码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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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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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列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明细时使用。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主表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
附件3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
栏 次 |
本月(期)数 |
本年累计 |
费额计算缴纳 |
计费依据 |
1 |
|
|
费率 |
2 |
|
—— |
本期应缴费额 |
3=1×2 |
|
|
扣缴义务人
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扣缴义务人填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
|
|
|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缴费额”:反映扣缴义务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2-12-06财税〔2012〕82号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
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
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
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
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
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
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
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