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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12年第10期(总132期)
发布时间:2013/11/5
 
 
税收信息
 
                                 2012年第10期        目  录           总132期
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三、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四、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
品范围的通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2012-10-15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范围。根据有关试点政策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广东省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市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二、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试点纳税人必须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原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原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若从事试点相关业务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鉴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须在10月28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网上办税开户、税种登记(鉴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领购、税收优惠备案或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三、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相关税收业务和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为准。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需使用发票的,自2012年11月1日(含)起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含)。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对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冠名发票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暂定从2012年11月1日(含)至2013年6月30日(含)止。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自2013年7月1日(含)起一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
  五、从2012年12月税款征收期起,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中山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已发布在中山国税网站(http://www.gd-n-tax.gov.cn/html/gdzs/index.htm) “通知公告”下“市局通告”和“涉税通告”两个栏目中。
  七、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及要求,请按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工作指引执行。试点纳税人可登陆中山国税网站“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也可亲临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2012-10-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 年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为保障我省改革试点平稳过渡,现将有关税收征管衔接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1月1日(含,下同)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2012年10月1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除下述(二)、(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结余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二)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对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卷式发票)中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凡仍需继续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的,使用的统一发票比照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四)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五)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关于个体税收征管问题
(一)试点前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如在国、地税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如在国、地税不统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并通知纳税人执行。
(二)试点前不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如在地税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将改征前由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营业额,作为改征后的定额。
三、关于税款缴纳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31日前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平稳过渡问题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可继续享受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有效期在2012年10月31日以后的,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五、关于委托代征税款问题
试点前,地税机关已委托国税机关在给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其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2012年11月1日以后,国税机关在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代开发票时,应按国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有关税费。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2012-10-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及相关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序号
发票名称
版本
限额
联次
规格
单位
备注
1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无限额
3
241*140
 
2
电脑版
无限额
6
241*140
 
3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无限额
3
241*178
新增
4
电脑版
无限额
6
241*178
新增
5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脑版
无限额
2
241*140
 
6
电脑版
无限额
5
241*140
 
7
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电脑版
无限额
7
275*188
 
8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脑版
无限额
5
241*177.8
 
9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脑版
无限额
5
241*177.8
 
10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
电脑版
无限额
3
210*139.7
 
11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
电脑版
无限额
4
210*139.7
 
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限额佰位版
3
210*139.7
 
13
电脑版
限额仟位版
3
210*139.7
 
14
电脑版
限额万位版
3
210*139.7
 
15
电脑版
限额拾万位版
3
210*139.7
 
16
电脑版
无限额
3
210*139.7
属于税务机关代开
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版
佰位版
3
190*105
 
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版
壹至壹拾元版
2
175*77
 
19
定额版
贰拾元版
2
175*77
 
20
定额版
伍拾元版
2
175*77
 
21
定额版
壹佰元版
2
175*77
 
22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定额版
壹至贰拾元版
2
210*80
新增
23
定额版
贰拾壹至壹佰元版
2
210*80
新增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试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纳税人类型
行业分类
供应发票种类
备注
发票名称
版本
规格
联次
印制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货运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240*178
3
税务总局统印
三联、六联中选一种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240*178
6
税务总局统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客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至二十元)
定额版
210*80
2
省国税局统印
适用于陆路和水路的旅客运输业务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十一至一百元)
定额版
210*80
2
省国税局统印
现代服务业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240*140
3
税务总局统印
三联、六联中选一种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240*140
6
税务总局统印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脑版
240*140
2
税务总局统印
二联、五联中选一种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脑版
240*140
5
税务总局统印
现代服务业
其中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240*140
3
税务总局统印
三联、六联中选一种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240*140
6
税务总局统印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脑版
240*140
2
税务总局统印
二联、五联中选一种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脑版
240*140
5
税务总局统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版
175*77
2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简易计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至二十元)
定额版
210*80
2
省国税局统印
适用于陆路和水路的旅客运输业务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十一至一百元)
定额版
210*80
2
省国税局统印
其他按简易办法计税的纳税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版
190*105
3
省国税局统印
百位版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版
175*77
2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企业、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交通运输业
货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版
190*105
3
省国税局统印
百位版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版
175*77
2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客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至二十元)
定额版
210*80
2
省国税局统印
适用于陆路和水路的旅客运输业务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十一至一百元)
定额版
210*80
2
省国税局统印
现代服务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脑版
210*139.7
3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版
190*105
3
省国税局统印
百位版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版
175*77
2
省国税局统印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特此公告。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

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10-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以及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
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
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相应的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和报税盘)或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并与服务单位签订《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和报税盘以及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税控盘和报税盘的零售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向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收取的技术维护费,都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完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票种、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
六、试点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安装或通过服务单位人员电话辅导安装税控系统,如仍无法实现系统安装的,由服务单位技术人员上门安装。
七、试点纳税人须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行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并应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延用原开票软件,但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广东省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系统”可通过纳税人权益网站(网址http:// www.taxrights.cn)下载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可通过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 www.jmyykj.com)办理使用。
八、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设备安全,金税盘(税控盘)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开专柜保管。纳税人税控系统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特此公告。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10-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以及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11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粤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其他有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有关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附报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试点纳税人应当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试点纳税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应提供而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虚构代开发票业务,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编号:
我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现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受票方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承运人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发货人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货人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起运地、经由、到达地
 
 
费用项目名称
费用项目金额(含税)
运输货物信息
费用项目金额(不含税)
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
 
1
2
3
4=2÷1.03
5
6=4×5
 
 
 
 
 
 
 
 
 
 
 
 
 
 
 
 
 
 
 
 
 
 
合计
 
 
增值税价税合计:
 
 
机器编号
——
车种
 
车号
 
车船吨位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备注
 
 
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
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内容一致。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元至角分
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一份由税款征收岗留存,一份由代开发票管理岗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22国税发〔2004〕153号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
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
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
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
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
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 nbsp;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
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
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
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
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
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
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
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01-12      粤国税发〔200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系统安装前已经为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在做好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预征税款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  
  二、关于防伪税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培训工作省局另文通知。
   三、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系统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暂按如下流程操作:
   1.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国税发〔2004〕153号文的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通过征管软件“申报征收→税款预缴→一般预缴”模块录入征收税款,同时在“申报征收→其他申报→税务行政性收费”模块录入征收代开发票工本费。
    2.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及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在核对《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纳税人代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8-12-15     粤国税发[2008]242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4、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5、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机关制定公示。
(三)经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机关制定公示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二),由省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印制并下发各地使用。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资料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要执行审核制度。必须对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方可予以代开。
对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后再予以代开。相关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审核权限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第七条 税款征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收取发票工本费。除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收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
第八条 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综合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机关按统一规格刻制。
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第九条 复核监控。税务机关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必须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定和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有关资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控管理。频繁代开的次数和累计开票金额的具体标准,以及监控管理措施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以“少缴税,多抵扣”为目的,勾结他人提供假证明资料,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拒绝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票样(略)
附件一
代开发票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开票类别:                 编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征收率)
税 额
 
 
 
 
 
 
 
 
 
 
 
 
 
 
 
 
 
 
 
 
 
 
 
 
 
 
 
 
 
 
 
 
 
 
 
价税合计(大写金额)
 
付款方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付款方地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理由: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开发票种类:
代开发票名称:
代开发票号码:
税票号码:                                       
经办人:                      代开发票日期: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
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2-09-17            国税函[2012]432号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今年1月至7月,各地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5946亿元,同比增长14%,高于同期外贸出口增幅。但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依然严峻,各地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务院“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函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
  近期发布的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税函[2010]89号等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扩大了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方式的范围,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制定了启运港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预先退税政策,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延长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期限,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 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各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各类相关信息的传递方式,缩短退税相关信息的传输时间和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一方面能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逐步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外防体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不符合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并按照《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上报有关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安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2-09-27               财税[2012]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2012-10-15       财综[2012]80号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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