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0760-88303610
0760-88303620
首页 公司简介 服务项目 政策法规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欢迎访问京洲联信维德(中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     欢迎光临
网站公告
    欢迎光临京洲联信维德(中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下载中心
更多
   
友情连接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更多
   
视频播放
  最新消息
 
 
 《税收信息》2011年第1期(总111期)
发布时间:2011/5/16
 

 

税收信息

 

2011年第1                    111

 

一、新年贺辞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八、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九、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分发票延长使用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相链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发票延长使用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新 年 贺 辞

 

旧的一年,我们在耕耘中走过。新的一年,又意味着我们新一轮奋斗的开始。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维德税务师事务所全体同仁通过《税收信息》向广大新老客户、朋友和社会各界,致以新年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在新的一年里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伫立岁首回望金虎之年,我们心怀喜悦、充满自豪。2010年,是公司成立的第10个年头,2010年,也是公司踏上一个新台阶的一年。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中山市维德税务所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授予广东省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称号,并成为中山地区的第一家有AAA级称号的税务所。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体维德人集体智慧、汗水和奉献的结晶,充分展现出维德人的创业精神和拼搏作风,实践着员工与企业的和谐进步!也是广大客户、朋友和社会各界一年来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才使得我们的工作能够更顺利的完成。在此,衷心地向大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在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秉承“维德”精神,以良好的服务质量,争取为更多的客户服务,2011年,我所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税务代理服务,本着“诚信、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尽所能地为广大纳税人提供诚信服务,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过去一年的成绩来之不易。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全体员工的辛劳和汗水,凝聚着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更凝聚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展望第二个十年的开始,我们坚信:新的一年、新的希冀、新的耕耘,有赖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与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维德公司一定能实现新的飞跃、新的辉煌!

 

中山市维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元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2011-01-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12-31   财税[201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

 

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12-29   财税[2010]107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20108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201011日至201412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201088日至201212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8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

税。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20108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20108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

 

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12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舟曲灾区范围 

舟曲灾区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n, bsp;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11-01-05   国税函[2011]10

  

现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目前,评奖活动已经结束,共计42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2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1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3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上述获奖项目总计230万元的奖金由全国总工会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附件: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010-12-21   财税[2010]121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12-28   中山地税公告〔20105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精神,我市辖区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管职能将于201111日起由市财政局划转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征管职能划转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期限
  (一)契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之前,从20111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契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到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40日内,到上述地点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申报受理地点
  (一)一级交易市场(一手商品房)的房屋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范围内(火炬开发区除外)房产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为"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火炬开发区范围内房产的,应

 

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二)二级交易市场(二手房)的房屋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和五桂山范围内房产的,应到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其他镇区房产的,应到房产所在地镇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我市范围内(火炬开发区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火炬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开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四)耕地占用税:全市(火炬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统一在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火炬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在开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可采用现金缴纳、POS机划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需由纳税人自行将现金税款缴入税款专户。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每笔缴入税款专户的金额必须和《缴款通知书》所核实的纳税金额合计数(逾期缴纳的还应包括滞纳金,下同)一致。税款达账当日,纳税人应凭银行转账凭证和对应的《缴款通知书》到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开具完税凭证。
  (二)退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向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三)减免税申请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统一由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受理。
  本公告自20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部分发票延长使用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10-12-28   中山地税函〔2010139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发票延长使用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8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部分发票延长使用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10-12-10  粤地税函(2010802

根据我省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的工作安排,考虑到个别行业旧版发票存量较多及发票在线系统上线工作的实际,现就个别行业旧版发票延长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电信行业营业网点多且分布分散、旧版发票库存余量大,以及亚运期间封网导致开票系统暂时不能切换等因素,根据企业申请,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库存的旧版冠名发票使用期限延至2011630日止;新印制的冠名发票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89号)的规定进行印制。
  二、考虑到财产保险行业内部管控的需求,根据企业要求,同意将财产保险业务在线开票上线过

 

渡时间给予适当延长,同时将《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期限延至2011630日止。财产保险企业出于内部管控要求,需要对其内部管理软件与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衔接的,可在不改变使用浏览器全在线接入方式,并遵循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用户认证和安全控制机制的原则上,自行组织相关开发工作,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各市应抓紧对财产保险业务推行在线开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推行计划,做好对上线户的辅导和服务工作。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首页 | 公司简介 | 服务项目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库充翠盈街115号 邮编:528400
电话:0760-88303610 88303620 传真:0760-88884659
粤ICP备06091138 网站建设中山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