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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10年第8期(总106期)
发布时间:2010/10/14
 
 
税收信息
2010年第8期        目  录           总106期
 
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的公告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六、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七、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相链文件:
(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八、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
     九、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0-8-18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调整为:
(一)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1%;
(二)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三)其他房产的预征率为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调整为:
(一)销售(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二)销售(转让)普通住宅、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销售(转让)其他房产、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5%。
三、本公告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的住房;普通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其他房产是指除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
特此公告。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0-8-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公告。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0-8-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简并广东省国税系统(不含深圳,下同)监制的普通发票同时启用新的防伪措施(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从2010年7月1日起分期分批在全省各地供应新版普通发票,原各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供应的旧版普通发票(含各市国税局监制)使用期限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8类17种)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式样)
   1.平推式发票
  版面:限额佰元版、限额千元版、限额万元版、限额十万元和专用版(为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使用)等5种。
  规格:210mm×139.7mm。
  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2.卷式发票
  规格:76mm×127 mm。
  联次:二联,依次为发票联、存根联。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式样)
  版面:佰元版。
  规格:190mm×105mm。
  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式样)
  版面:拾元版(内含1至10元)、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和壹佰元版等4种。
  规格:175mm×77mm。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帐联、存根联。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帐联、存根联。
  (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保留式样)
  规格:220mm×120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
  (七)《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1.无抵扣联电脑版
  规格:210mm×139.7mm。
  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2.有抵扣联电脑版
  规格:210mm×139.7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八)《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规格:275mm×188mm。
  联次:7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出口单位记账联、税务机关存根联、海关存查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备用联。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的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其它6类票种的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同时,发票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复写后呈现紫蓝色的文字。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2010-8-20  粤国税函[2010]54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从今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同时完成了“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升级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的原则,免费提供“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单机企业版,下同)给纳税人使用。
    二、“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后可开具打印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新版通用机打发票、旧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同时具备对普通发票开具数据的(含新版通用手工发票和新版定额普通发票)录入、导入和导出,发票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详见“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三、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省国税局已经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票种设置开具上限金额和下限金额,如万元版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99999.99元,最小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或小于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对限额千元版、限额百元版的发票,只设置了开具上限金额,没有设置开具下限金额。
    四、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期省国税局组织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应用的师资培训基础上,做好所在地纳税人操作应用培训和后续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软件已经存放在IP地址为86.16.16.30的省国税局FTP服务器下面,存放目录为/centre/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用户名为centre,登录密码也为centre,请各地市使用FTP工具软件自行下载安装使用。
   
 附件: 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略)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编者按: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篇幅较长,如需要请在网上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7-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7-23   财税[2010]59号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
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玉树地震受灾地区范围                                                                           

受损程度

乡镇

极重灾区

青海

玉树县

结古镇

重灾区

玉树县

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

一般灾区

玉树县

上拉秀乡、下拉秀镇、小苏莽乡

称多县

称文镇、拉布乡、歇武镇、尕朵乡、珍秦镇

治多县

加吉博洛镇、立新乡

杂多县

萨呼腾镇、昂赛乡

囊谦县

毛庄乡

曲麻莱县

巴干乡

四川

石渠县

奔达乡、德容马乡、俄多马乡、洛须镇、蒙宜乡、尼呷镇、真达乡、正科乡

合计

7个县

27个乡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7-24  中山地税发〔2010〕128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7-5   粤地税发〔2010〕9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认识。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为突破口,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成熟完善。
   二、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以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缴纳税款等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同时,要建立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地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至少收入前100名的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账。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贯彻
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政策以及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地税主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政、稽查等部
 
门要密切配合,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日常征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应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四、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等情况应该认真严格审核。同时,要严格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各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纳税评估、质疑约谈等措施,加强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进行核定。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信息。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加大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执法力度。地税主管机关应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依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督促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建账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摸底检查,确保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54号通知见我所2010年第6期《税收信息》。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

2010-7-30

根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86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中财法〔2009〕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市统计部门近日公布的2009年度中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4元,据此计算,我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即税款所属时期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42元/月。
    二、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165元,据此计算,2010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08495元。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0-8-24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要全面核实所辖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情况,及时做好纳税人应税房产、土地基础征管资料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有关减免税问题
(一)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应符合以下六类情况之一:
1.A类情况: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B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588元,月均1382元),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C类情况: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D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E类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F类情况: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对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予办理B类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确定具体减免幅度(按权限需上报省局审批的报省局审批)。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正确填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停产、停业、歇业核查报告或注销登记受理回执。
(二)属于B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主附表,且需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签章)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上一月份支出明细资料。上述支出明细资料包括截至上月底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属于C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有关政策性亏损的文件。
(四)属于D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以及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损失明细材料。
(五)属于E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级扶持项目范围的批复》(中府复〔2008〕9号)、《关于重新明确市级扶持项目范围的批复》(中府复〔2008〕30号)和《关于补充明确市级扶持项目的批复》(中府办复〔2009〕360号)意见,对我市市属公有资产运营机构、各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经济联合社以及批复列明的企业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发展的各类经济项目,均属我市本级扶持项目,其应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E类给予减免照顾。
(六)属于F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困难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本年度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8月25日至10月15日。各税务分局应对纳税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符合上述困难类别的前提下提出减免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审批,逾期一概不予补办。
五、为完善减免税资料和数据的归档工作,各税务分局在审批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顺序逐份填列《2010年度房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4),以电子文档形式与减免税申请纸质资料一并报市局税政科。
特此公告。
附件: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3.2010年度房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4.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填报,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局一份。
二、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六种类别之一:
(一)A类情况: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B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C类情况: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D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E类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F类情况: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三、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正确填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以及分局出具的停产、停业、歇业实地检查报告或注销受理回执。
(二)属于B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主附表,且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签章)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上一个月支出明细资料。上述支出明细资料包括截至上月底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属于C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有关政策性亏损的文件。
(四)属于D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以及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损失明细材料。
(五)属于E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
(六)属于F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困难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主管税务分局应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如符合困难减免条件,在“分局审核情况”栏对应减免类别项下的方格里打“√”。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填报,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局一份。
二、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六种类别之一:
(一)A类情况: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B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C类情况: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D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E类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F类情况: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三、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正确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分局出具的停产、停业、歇业实地检查报告或注销受理回执。
(二)属于B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主附表,且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签章)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上一个月支出明细资料。上述支出明细资料包括截至上月底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属于C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有关政策性亏损的文件。
(四)属于D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以及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损失明细材料。
(五)属于E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
(六)属于F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困难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主管税务分局应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如符合困难减免条件,在“分局审核情况”栏对应减免类别项下的方格里打“√”。
 
                                                                 摘自《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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